白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成为科技创新各路大军中的主角。科技法制建设应有利于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角,并卫护这一主角有声有色地演出威武雄壮的活剧。
洪志:明确企业在创新中的主角地位十分重要。我国的科技创新体系包括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相应的金融机构等。其中,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角;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是科技创新的主要生产者和创新人才的主要培养者,是科技创新的知识源;中介机构是科技成果传播扩散的桥梁;政府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引导和激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等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加快科技知识生产、传播、扩散、应用直接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和社会经济效益。企业作为科技创新活动和产业化的主角、投入的主角,占有特殊的地位。牵住这个“牛鼻子”,就全盘皆活了。
吴志宏:从企业构成来说,我们关注的侧重点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前者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建立健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是走出困境的关键措施之一。后者是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产物,也是推动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的一支有生力量。截至1997年,全国民营科技企业总数已超过5万家,长期从业人员200余万人,其中科技人员约70万人,全年技工贸总收超过3000亿元人民币。
裴海:在当前,十分重要的是促进科技院所、科技精英进入企业。日本设立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创造科学技术推进制度”,其核心是鼓动人才流动。欧盟根据《欧洲创新计划》把促进科技人员流动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目标。具体措施:在研究开发项目的执行和大型设备的使用中,把人员交换记入有效成本;实施“工程博士”试验项目,在企业中设立吸引科技精英流入的诱人职衔和职位。“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为推动科技创新,应以法律手段促进对科技院所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的改革,促进其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同时从土地、国有资产划拨、税收、进出口及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对向企业转制的科技院所实行过渡期扶持。应立法允许和鼓励科技人才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如兼职、以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股等;对进入企业的科技人才优先办理落户手续、优先安排科研开发基金的使用;把企业科技人才引入人才资源管理与开发规划等。
邓海燕:美国曾立法规定了科技创新中各级科技人员领取薪金的标准和依据;建立科技奖励制度,包括科技成果提成奖励,设立国家技术奖章。意大利宪法甚至规定在科技方面获得重大成就者可以成为终身议员。实际上,这些国家既重视对科技人员的物质奖励,又重视精神奖励。有鉴于此,我国的立法应当建立科技人员创新和产业化的奖励和评价体系,保证创新人员获得精神及物质利益,真正发挥其创造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如设立国家科技技术成就奖,授予在现代科技前沿领域取得高水平成果的科技人员;企业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研究开发人员;对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奖励作规定等。
洪志: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化的优惠税负,是对企业创新的有力支持。日本以《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法》,美国以《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韩以《工程服务促进法》大力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对企业科技创新的优惠税制。我国也应制定各种优惠税负法律有力地推动企业的创新,如:企业创新科技产品中智力投入等无形计入成本及相关增值税抵扣;企业进口供研究开发用的相关技术和设备纳入国家鼓励产业项目减免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范围等。
吴志宏:对民营科技企业实施特殊优惠政策,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韩国根据《工业技术开发促进法》给予建立科技创新研究机构的私营企业以税收与财政方面的大力支持,如扣减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和关税,对研究开发发放补贴;鼓励不能自建研究机构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建立科技开发联合体。其结果是,从1989年到1995年,韩国这样的研究机构从199个增加到2333个。法国实施了《中小企业研究合作促进计划》,规定给予财税方面的优惠。到1995年底,已批准合作项目1400多项。从而迅速推进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成为世界各国公认的成功经验。我国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应实行一些特殊优惠政策,如对具备条件的企业,优先安排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免收企业的工商、科技行政管理费;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各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作为本地区科技发展基金,用于其贷款、担保等。
邓海燕: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减小风险企业的风险因素,对企业的科技创新至关重要。韩国依法成立的“综合技术金融公司”(KTB)作为风险资本机构,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全面的资金支持,它采取了入股投资、垫付、附条件贷款、技术开发贷款、租赁和现代融通的形式,其他发达国家在风险投资方面也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我国应立法设立高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强化现有风险投资公司,集中资金、人才,加强管理;建立、完善风险投资支撑系统,包括咨询、财务结算、经纪人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监管,总结经验,不断为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推出措施和办法。
裴海:还要努力建立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美国根据1980年《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建立的“联邦技术利用中心”,专事收集、传播和转让由联邦政府所拥有或首创的技术情报,主要推向企业。根据该法还建立了“产业技术中心”,向产业界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建立企业应用技术信息资料库,设立技术查询等信息服务制度,使企业在科技开发过程中及时掌握科技动态,避免技术开发滞后及人力、物力不必要的浪费。同时,根据企业创新面临的困难,可创建以行业为依托的联合科技中心和以地区为依托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服务。
龙思岱:我提两点看法。第一,要在司法和执法方面对企业科技创新加强卫护,要维护科技创新企业的合法权益,必须完善以专利为基础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如知识产权维护制度、职务技术成果的管理制度、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途径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排除倾销、地方保护主义等不正当竞争,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违法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案件。第二,要制定法律减轻企业负担。我国企业负担过重是惊人的,1997年全国的企业收费至少在6000亿左右,相当于全国同期财政收入的60%,比美、德等发达国家高出40多个百分点。企业负担过重,减少了对创新的投入,削弱了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是一种短视的表现。
此外,对企业科技人才的保护也是重要的。科技人才是企业创新的生力军,离开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一切都是空谈。应制定专门的《科技人才保护法》,对科技人才的培训教育、工作条件、保健医疗、养老保险、福利等进行全方面规定,有效保护科技人才。